人有病去醫,雞有病要殺,何況雞無病,強行立法,玩弄法律,強搶人雞,又不陪償 - 這是一凶兆社會,定是和諧社會 ?
如此行政方法,上作下校:商業機構,把人作為一個機器零件,不得便換. 家庭上又以離婚換妻換夫,妻離子散,家不成家,令不少失婚男女,北上胡混,做成不少社會悲劇.
中國秦始皇,不是以"殺法"起家,把反對他的讀書人殺了,不久二世便亡國.
中國古人不是留下智理明言,以德服人者昌,以理服人者眾.可見"德理"是立國之本."殺法"行為祗為社會做成凶兆,要三思 !
行政失當 ?
行政立法 - 收雞殺雞, 而不賠償. 實違反基本法第六條及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 : 保護私有財產.
基本法第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基本法第一百零五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
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
企業所有權和外來投資均受法律保護。
可見"殺法"不合民心, "德理"為立國之本. : 有雞農及市民把雞鴨放生上山;大農場可養雞,小市民不可養雞,完全不公平,公正.預防無效,浪費公帑,民怨沸騰.
最合理的作法,是為注射液苖,人雞分格,中央屠宰,合理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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